契約期滿不續約、解約或終止契約時,縣府提供之土地、建物及其他設 備,受託者應於三十日內清點交還縣府,如有損毀、滅失或變更時,應 負責修復或賠償。受託者滯留之設備或物品,應於本府通知到三十日期 限內負責搬遷,如逾期未搬遷,縣府視同廢棄物逕行處理,其所需費用 ,由保證金扣抵,受託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