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
訓練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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