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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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2月1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31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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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4年5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62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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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01658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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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024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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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1年4月11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1080167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22條;並自91年4月12日施行(原名稱:律師職前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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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4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2080145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 0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 第22條;刪除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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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808024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自發布日施行;但第17條第3款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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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2347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第17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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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704506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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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10451159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