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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 表列席。
〔立法理由〕
本會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到場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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