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
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
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
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
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職司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
撤銷、廢止及停止律師執行職務或回復其執行職務等事項。又律師資
格審查會性質上應屬因應特殊目的而設立之任務編組,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規定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資格及人數。
四、關於律師資格審查會成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及第一項審議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等規定,因屬執行層面細節,爰增訂第三項授權法務部另以
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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