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應於
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申報主
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條適用主體規定,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又為達公司相
    關登記管理之一致性,及因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應予即時更新之公信力
    ,參酌公司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變更
    之申請期限規定,將現行條文所定「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修正
    為「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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