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
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
    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修正,納入電影片之廣告片,並修正部分分級標準文字,以
    明確規範內容。
三、配合前三條之體例,爰將款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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