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
保。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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