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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 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定期限內,依附表六填具附加運作資料, 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附表六-優先管理化學品報請備查經認有必要時須補充之附加運作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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