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現行法規)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
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
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