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
係為加強掌握廠場化學品運作資訊,考量具有物理性及急毒性等立即性危
害且運作達一定數量之化學品,萬一發生事故所影響之範圍及嚴重程度較
大,爰增加運作者應報請備查頻率、動態報請備查及強化運作者應報請備
查之基本資料等規定,以提升資料之即時性及有效性,並基於行政協助提
供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救災之運用,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修正最大運作總量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對於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縮短其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報
請備查期限,並要求運作者應分別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
號報請備查,以強化資料勾稽運用。(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條附表
四)
三、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修正報請備查頻率及增訂動態報請備
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四、刪除運作者未依相關規定報請備查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始處以罰鍰之規定,以強化運作資料報請備查之管理機制。(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