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本人及代表人、代表 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應於每月五日以前 將上月份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持有之股票經設定或 解除質權時,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