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
  人名義持有之股份,獲悉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
  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本公司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