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受託者應優先免費提供場地、設施、器材等之使用 ,但使用者應向受託者繳交水電費、空調費及清潔費。 一、高雄縣議會、縣府或體育場主承辦之慶典活動、國際性、全國性、 全縣性之比賽活動。 二、本縣優秀選手訓練(獲本縣比賽前三名,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前六 名)。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選手集訓。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者,其免費使用之次數得依場地特性於合約中另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