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另於三日內檢具
  報案證明及登報聲明,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
  如僅槍照遺失,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具刊登聲明之報紙轉請查驗機
  關補發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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