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定明本辦法修正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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