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公布本法第十一條定自 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並考量海洋污染防治費之收取影響人民權 益,爰定明本辦法自行政院公布日之次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