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
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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