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委託人融資,應按買進成交價金,乘以規定比率計算融資金額
(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予以融資;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
擔保品。
本公司對委託人融券,應按賣出成交價金乘以規定成數計收保證金(未
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算),依賣出之證券種類、數量,予以融券;並以
融券賣出價款經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
全部作為擔保品。
委託人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證券,其與本公司及代理證券
商簽訂同意書者,委託人得就相同數量部份,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應
收付之證券及款項相抵之餘額,向代理證券商辦理交割,代理證券商應
代為填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代申請書)」及「融資融券
交易現款現券償還彙計表」送交本公司,不適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須於成
交當日收盤前向代理證券商書面聲明。
第三項沖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
。
委託人第三項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其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
,不得僅按沖抵後之淨額予以列計並於當日循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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