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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出席及代理)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董事者,於董事會開會時,其代表人均應以親 自出席為原則。但有事實上之困難無法親自出席時,依法令或公司章程 之規定,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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