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體育場所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為督導審核評鑑本委託經營辦法各項事宜,由縣府籌組「評審委員會」
  評審之。
  評審委員會由縣長、本縣議會、縣府秘書室、主計室、財政局、教育局
  、本縣體育場、體育會、相關運動專業人員,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組成
  。由縣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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