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委託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應填具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
  之委託書,成交後代理證券商應核算其應繳納之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
  證金及融券手續費,並核對委託人信用帳戶內融資或融券餘額是否超過
  規定限額,及填發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與委託
  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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