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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出席)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於股東會開會時,應以書面指派代表人親自出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代表人應以書面上明確載明之各項議案意見行使股 東會議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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