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
  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告者,由槍枝管理單位核予申誡
  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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