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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 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告者,由槍枝管理單位核予申誡 以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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