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
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
    影響之虞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法修正後,刪除電影片之廣告宣傳品需於使用前送中央主管機
    關審定之規定,而廣告宣傳品之使用仍需符合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並由各主管機關據以管理,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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