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 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 影響之虞者。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法修正後,刪除電影片之廣告宣傳品需於使用前送中央主管機 關審定之規定,而廣告宣傳品之使用仍需符合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並由各主管機關據以管理,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