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償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五、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
    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六、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
受理補償請求之協議紀錄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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