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 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五、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 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六、協議結果。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受理補償請求之協議紀錄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