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時,應填具註有「還款」或
  「還券」字樣之委託書,代理證券商應先行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
  與數量,是否與原買賣紀錄相符;成交後,代理證券商應核算委託人繳
  付之融資本息金額,及本公司退還之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融券
  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利息與各種抵繳證券,並填發註有「還款」或「還券
  」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與委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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