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執行職務或參與議決權,有違反下列法令情形之一
  者,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
      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者。
  二、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使公司為前款之經營者,應與具控制
      能力法人股東就前款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使公司為第一款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
      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具控制能力
      法人股東依第一款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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