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27
人,瀏覽人次:
88314834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 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