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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10053664-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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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9月1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0960048096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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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10019792A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第8條第6款、第 9條第5款、第13條第2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 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及所屬各 園區管理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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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30077749A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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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科技部部授南環字第 1090003214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 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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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10075862B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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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2年1月17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環字第1120002087B 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