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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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
報、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二
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
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