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以現金或證券,償還融資或融券時,應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
  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由代理證券商按照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編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壹份;檢同委託人繳付之款項
  (限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入帳單存根聯)或證券,隨附當日「融資融券
  交易申請表」送本公司,經核符後,在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前,將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款與保證金委由代理證券商發還委託人
  ;融資買進之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均匯撥至代理證券商在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開設之劃撥專戶退還委託人。
  委託人辦理現金償還得於申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由本公司將應退還之
  證券匯撥至代理證券商;如於申請日匯撥者,代理證券商應於當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前,將有關書表及款項(依前項規定辦理)送達本公司。
  本公司於左列情況之一時,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之申請:
  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停止過戶前二個
      營業日內。
  二、本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庫存證券不足給付時。
  三、本公司借用融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
  委託人申請現金償還融資領回證券時,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不可歸責
  於該公司之事由,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本公司得暫緩發還該項證
  券。
  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左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
  償還:
  一、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期間。
  二、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前,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或參考價之漲幅百分之七委託融券買進無法成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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