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應與當事人協談磋商,並為適當之勸導,促成當事人調解,於必 要時,得報請法官調查證據。
調解委員應與當事人協談磋商,並為適當之勸導,而事實之釐清有助於調 解之成立,調解過程若有必要,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調查證據,例如影片 或現場之勘驗,爰依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 條規定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