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應與當事人協談磋商,並為適當之勸導,促成當事人調解,於必
要時,得報請法官調查證據。
〔立法理由〕
調解委員應與當事人協談磋商,並為適當之勸導,而事實之釐清有助於調
解之成立,調解過程若有必要,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調查證據,例如影片
或現場之勘驗,爰依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
條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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