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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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現行法規)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
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