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立法理由〕
為明確本基金收支管理之單位,爰明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組
成管理委員會之名稱及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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