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或漁民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及自製魚槍,不適用本 辦法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內政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 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業已明定有關原住民或漁民之自製獵槍、其主要 組成零件、彈藥及自製魚槍等規定,爰明定相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