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演習訓練,指年度中軍人所隸屬機關核定 之重大演訓、基地訓練、實彈射擊,或有相關高度危險性之演習、訓練計 畫而遂行之任務。
參考本條例第十三條增訂第四項之立法理由,定明「演習訓練」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