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自衛槍枝(含彈藥)如下: 一、甲類:各式手槍均屬之。 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 ;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 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