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自衛槍枝(含彈藥)如下:
  一、甲類:各式手槍均屬之。
  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
      ;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
  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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