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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砲、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 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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