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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海關緝私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第七條(查緝之配置及其辦法訂定之機關)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 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