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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3月11日行政院(80)臺財字第68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中 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4條第 2 項、第6條、第7條第1項所列屬「關稅總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 1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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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40000055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 、第4條、第6條至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