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及運動自主自治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與一般人民團體相同,應秉民主原則為其組織與運作之基本 精神(參照政黨法第五條),同時應兼顧奧林匹克憲章所彰顯之運動領域 自主自治原則,不受第三人不當干預,爰明定此組織運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