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
子資料。
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並酌修第二項,考量現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備置之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電子資料,爰酌修第二項文字,排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以符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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