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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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