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