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
    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
    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全程或階段性製造動物用藥品。
二、階段性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自原料至成品完成前之任何一階段,包含
    半成品、混合、打錠、充填、包裝與貼標及其他相關製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用詞定義。
二、增訂序文,將現行條文列為第一款委託製造之定義,並為鼓勵生技業
    者進行技術研發及移轉,修正增列使不具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之動物用
    藥品製造業者,亦得以委託製造方式申請動物用藥品新藥檢驗登記,
    以取得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
三、藥品之製造流程可分為許多階段,爰增訂第二款階段性製造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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