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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現行法規)
第十六條之一(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辦法之訂定)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 動物用藥品。 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