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1537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發布施行。茲為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相關規定,以及近年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
展政策,鼓勵生技業者進行技術研發及移轉,使不具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之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得以委託製造方式申請動物用藥品新藥檢驗登記,
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二項
    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委託製造之定義並增列階段性製造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
    條)
三、修正受託者應具備之資格並增列委託者之資格及委託製造之條件。(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申請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之核准程序及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
    第四條)
五、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供外銷專用」文字修正為「專供
    輸出」。(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將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時應由委託者負責之事項,修正明定為違反本
    法之責任。(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將受託者應備置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之地點,修正明定為受委
    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列委託製造契約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亦應由委託者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註銷原委託製造註記;並明定應廢止原委託製造核准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