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海洋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
查核、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依實務需求,定明海洋污染防治費之收取等事宜,得委託專業機構執
    行,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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