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反本法事件之執
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
前項執法人員係指警察、海巡人員及其他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之
人員。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
    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反本法事件之情形。
二、第二項明確執法人員之定義,包括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
    及其他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不以正在行使刑事或行
    政調查職權之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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