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400071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3條,自114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海岸巡防署

立法總說明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之海洋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規定略以,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
舉發本法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前揭獎勵事項之辦理有明
確之依循,爰訂定「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獎勵對象。(第二條)
三、執法人員之獎勵方式。(第三條)
四、舉發案件之管轄、舉發方式、應檢附資料及補正規定。(第四條)
五、舉發案件之移送。(第五條)
六、獎金核發額度上限、主管機關核定獎金及通知受獎人義務,及受獎人
    領獎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第六條)
七、獎金具領順序及分配。(第七條)
八、不發給獎金之情事。(第八條)
九、得不予追回獎金之情形。(第九條)
十、主管機關對參與、協助取締或舉發人身分資料、舉發資料之保密規定
    。(第十條)
十一、主管機關對參與、協助取締或舉發人之安全保護規定。(第十一條
      )
十二、獎金經費來源。(第十二條)
十三、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